1. 项目方可否承诺给投资人一个的还款金额或者一个不动产?
不能。众所周知,投资移民的投资人必须承担投资风险,所以投资人不能有“权力”要求项目方在某一时刻还的金额。
同样的,作为项目方,也不能做出这种还款担保,因为移民局规定投资人的投资必须要“At Risk”(存在风险)。如果项目方承诺给投资人还款的金额或者给投资人不动产,却不能说出项目的、风险以及投资人损失的具体金额,那就等于没有风向,不符合移民局的要求。
2. 目标就业区(TEA – Target Employment Area)的认定是否一定要州政府批准?可否直接向移民局申请认定某一项目位于TEA?
不行。TEA的认定必须由州政府来认定,移民局不接受直接向移民局申请认定为TEA。
3. I-829条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申请。有些经济学家报告上会包括直接就业,间接就业,还有引申就业。其中,直接就业在申请I-829时是否必须把雇佣员工的工资单都提供给移民局?
不用。如果是区域中心项目,即便是直接就业,也只看经济学报告。经济学报告如果是通过“花费”来估算就业人数,那就看实际花费是否达到了经济学报告的估算数字,不是必须要提供雇佣员工的工资单等直接证明就业的材料。
4. 投资移民项目必须是盈利性的。可否投资到非营利性公司?
不行。但是,可以先投资到一个营利性公司,然后再通过这个营利性公司投资到某些公共事业单位,这些公共事业单位创造的就业时可以算作投资移民的就业。移民局没有举例,笔者的理解是,比如说开一个城建公司,然后政府招标要建一个公益项目,城建公司得标,公益项目本身不盈利,但是城建公司是盈利的,公益项目创造的就业都可以算。
5. 酒店项目创造是通过住客消费来推算就业的,是否必须证明住客非此酒店不住?
需要证明酒店的住客不是本来要住别的酒店,现在来住这个新的酒店。证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证明该地区酒店入住率很高,酒店比较稀缺。第二种是证明,这个新的酒店提供的服务不是其他酒店提供的,所以不存在来住的客人本来会住其他酒店。
6. 对于过桥资金的使用,如果项目已经建成,是否可以用投资移民资金来偿还项目的其他贷款?
移民局回答,是否允许用投资移民资金偿还项目方的贷款看两个因素。一个是项目在使用贷款时是想好要短暂借一下的还是长期借的。如果用投资移民资金去偿还长期贷款,不行。另外一个,也要看投资移民的资金在到达项目时项目是否已经完工,是否会用到投资移民资金创造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