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好年华美国法律顾问:Daniel Zhou
中国是从事EB-5项目的相关人士无法忽视的国家。在201较快,外国企业家申请EB-5数量的前五名是:中国、韩国、台湾(地区),伊朗和委内瑞拉。中国投资者占所有EB-5投资申请的绝大多数,即。之后依次是韩国,占部分。位于前五名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每个只占不足部分。
除了近移民局发布的公告,201较快5月,在加州举行的投资人会议上,EB-5的裁决标准并不是按照国别细分的。从移民局近提出的证据要求(RFE)来看,移民局始终在审查中国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是否从合法途径获得。这些RFE显示,移民局对中国法律的理解不足。本文目的就是介绍一些实用标准,以理解对于EB-5实践影响较大的中国法律。
你在和谁打交道?- 中国移民中介行业简介
在201较快5月移民局组织的投资人会议上,移民局指出约-9部分 的I-526申请是与区域中心有关的。这就意味着大多数通过EB-5项目进行的直接外国投资都投入于较大规模的项目,平均筹集资金标准为一千五百万美元,换言之,三十个投资人每个人的EB-5投资额是五十万美元。对于这种规模的项目,EB-5从业人员很少直接与投资人直接联系,而是与在中国的移民中介合作。
移民代理机构在中国移民行业处于垄断地位。通常,几乎不懂英语的投资人找到这些代理机构寻求移民咨询、项目推荐、材料收集、翻译,有时还需要外币兑换服务。因为语言障碍,有移民需求的客户很容易被欺骗。移民代理机构,即“中介”,往往声誉不佳。
所以,移民代理机构自然在中国受到严格管理。其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17条,移民代理机构必须获得移民机构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是由省级政府颁发的,则许可证通常有效期为五年。此外,还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年审。
一些EB-5从业人员也受到了认证过程的约束。中国的移民代理机构往往要求各种证明文件,如美国律师出示的证明公司注册的公证文件,同类申请的批准书,具体合作协议以及专业资质。这样的要求导致了很多误解,使人误以为中国代理机构在自行给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项目公司或区域中心做尽职调查、背景调查。而实际上,这些代理机构向美国律师和相关单位要求这些文件更可能是为了向中国公安机关申请更新他们自己的营业执照,而不是做尽职调查。为了成功更新营业执照,这些代理机构必须证明他们所提供的移民服务是真实的,确实与外国移民律师、募集资本的项目公司或营销顾问有真实的工作关系。做EB-5项目通常都是与中国移民代理机构合作的。但这并不是强制性的。美国的相关单位并不是必须通过这些代理机构来联系EB-5投资人。
为什么必须出示纳税记录? - 中国税收体制
EB-5从业人员通常会抱怨来自中国的投资者没有纳税证明。尽管EB-5相关法律需要外国企业家出示过去五年内的纳税记录,但看起来移民局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雇员的收入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率实施累进税率制,从部分到4部分不等。
由于税率较高,一个众所周知的秘密就是中国公司以及高收入的个人有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没有正式计入账册。美国移民局通常不要求纳税额必须达到中国税法的要求。在I-526申请中,为了证明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申请人提供所有种类的纳税记录。中国公民年收入不超过12万人民币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个人所得税缴费凭证》,即“税票”。
在中国,税务部门分为两套系统:为中央政府预算服务的国税局和为地方政府预算服务的地税局。这两种不同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不同种类的税。国税局通常负责征收销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海关税等。地税局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中国的公司法
根据近美国移民局发布的关于I-526申请的证据要求来看,注册资本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公司银行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关系经常受到质疑。这样的趋势显示了移民局对中国公司法的了解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0几年作出了修订,为了鼓励企业家们的新兴企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的强制要求已经大幅减少为3万人民币,即美元4688元。
少注册资本额度是中国公司法中一个独特的概念。基本上,这笔款项是用于启动企业运作的。注册资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和公司合伙人的利益。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的管理者作为个人并不负担公司的债务和损失。为了防止风险过高的经营活动,要储备注册资本以弥补公司未来的损失和偿还债务。从近的I-526申请的证据要求来看,移民局似乎混淆了注册资本与流动资产的概念。注册资本是不会显示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的,但会显示在验资报告上。注册资本不一定是现金,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设备、土地使用权、物业和劳动力。
独资企业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个体企业主并不能免于承担公司的损失和债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所有人有权获得公司所有利润和收入,同时也要对所有债务和亏损负责。如果EB-5投资人的投资资本是来源于个人独资企业,那就意味着企业收入可能是在企业主的个人账户中,而不在单独的企业账户中。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求几乎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样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为企业所有者个人对于企业的债务和损失负全责。
中国的银行法
中国对于外币管理有限制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每个中国公民只能兑换不超过五万美元用于个人消费。EB-5投资人可能要通过十个以上外币兑换代理人来克服货币限制的障碍。通常,投资人会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或外币兑换机构来运作,以免受到外币管制。
近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一个关于个人投资用途的贷款的银行规则变化是将资金直接存入商业伙伴的帐户。举例来说,如果投资人以购买钢材为目的获得了银行贷款,则贷款会直接存入钢材卖方的银行账户。在EB-5运作中,一些投资人以在中国扩大经营为目的获得了银行贷款,但是,资金随后被存入美国,用于EB-5项目。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存在着不同企业之间的多个银行账户的错综复杂的资金转移。每笔交易必须认真备案、有据可查。
在EB-5申请中,另一个与银行交易相关的事项是关于在多个企业账户间的资金转移。移民局会质疑投资资本在不同企业的银行账户之间来回转移的情况。举例来说,申请人公司发出了360万人民币(约56万美元)贷款。在资金汇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之前的,同样数额的资金被存入了公司账户。这样看起来,资本似乎并非真正来源于公司的经营收入。EB-5从业人员应了解企业银行账户的规则。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公司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一般经营账户仅用于发放工资、普通商业交易、现金提款。公司支票账户更加灵活,可以用于贷款、其他资金转让和现金存款。
之前提到过EB-5的一些情况下,可能公司贷款会从一般经营账户转到公司支票账户,接着又转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多次转移的原因并不是投资资本不真实,而是因为一般经营账户的用途在中国法律中受到严格约束。
中国的物权法
在EB-5的处理中,与中国的物权法有关的内容是土地使用权。首先,在中国,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除非是某些由村或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个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被转让、出售、赠与,但土地用途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一些I-526申请中,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或投资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注册资本。这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应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中国的婚姻法
如果EB-5投资由投资人与其配偶共同所有,就要了解中国的婚姻法了。根据中国《婚姻法》,婚姻财产是夫妻或其中一人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的财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才能使用该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获得的所有收入都是婚姻财产。将夫妻联合所有的财产作为EB-5投资时,通常需要投资人及其配偶签署的声明书作为证据。
结论
鉴于大多数EB-5都来自中国, EB-5从业人员应该熟悉基本的中国法律政策,以更好地在美国移民局的官员面前代理投资人的案件。移民局不是基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标准来进行判断的,但外国投资者的情况不可避免地显示出一定的模式。关于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和背景资料能够有效地帮助EB-5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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